標籤

2014年3月5日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2014年婦女建言


公共托育要「普及」,不要「恩給」-- 讓婦女兼顧工作育兒!





  公共托嬰中心在各縣市熱鬧開設,由於收費低廉,排隊候補總是爆滿。政府官員承諾「會再增設」,但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要指出,公共托嬰中心政策乃是「恩給制」——絕大多數資源由極少數人享受。這是錯誤的政策方向,會排擠其他人的權益,政府應立即踩煞車!
  我們呼籲:政府、媒體及社會大眾,不能只看到公共托嬰中心「供不應求」的現象,更要看到「供給方法」本身的錯誤。為落實公共托育普及化,政府應改採更公平、有效的辦法:修訂目前中央政府的0-2歲「保母托育費用補助」政策,形成「補助+定價+管理」三合一的制度。參與補助政策的所有保母及托嬰中心既然接受公共資源,就應接受政府定價及管理,以此落實托育公共化的「普及」理念。




全國20萬育兒婦女需要托嬰,但公共托嬰涵蓋率僅1.2%

  政府101年起開辦公共托嬰中心,收托0-2歲嬰兒。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統計,101-102年全國共設置了55家公共托嬰中心,總收托名額2640人。然而內政部戶政司的數據顯示,101-102年的新生兒有428594人。
  我國大約50%的嬰幼兒母親需要托育[1],為了兼顧工作與育兒,她們也是公共托育服務的潛在需求者。但以這些數據推估,我們會發現公共托嬰中心目前的服務涵蓋率只有1.2%!每一百位需要托育的幼兒,只有1.2人有機會「中籤」。即使新北市開辦量最高,涵蓋率也只有4.2%

全國
台北市
新北市
101-102年出生人數
428,594
56,208
76,402
需求數推估(50%
214,297
28,104
38,201
公共托嬰中心可收托數
2,640
495
1,620
公共托嬰中心涵蓋率
(可收托數/需求數)
1.2%
1.8%
4.2%

抽中公共托嬰 = 獨享政府鉅額補助

  更可怕的是,公共托嬰中心的財務成本,是結構性不公平的「恩給制」——絕大多數公共資源,由極少數人享受。101-102年,兩年下來,只能照顧2640位嬰兒的公共托嬰中心,就消耗了總計近12億元中央及地方政府經費!

公共托嬰中心
政府補助成本推估[2]
金額
土地、房屋購置成本
台北士林購地:16,204萬元
台北內湖購地:42,098萬元
開辦硬體補助
(含設施設備、修繕)
新北市26間:201,441,600
其他縣市中型:17 x 500
其他縣市小型:12 x 250
TOTAL316441600
軟體補助
(以每一年計算)
(含人事、業務費等)
新北市26間:101,340,000
其他縣市中型:17 x 360
其他縣市小型:12 x 260
TOTAL19374萬元
  
  以軟體補助計,19374萬元除以2640個收托名額,等於幸運「中籤」公共托嬰的家庭,每年就得到約73386元的補助。若再將設施設備以十年攤提,經過十年,這些公共托嬰中心也只能照顧13200個孩子(0-22640x 5),等於31644萬元的政府經費由13200人次瓜分,每人次又得到約23973元的硬體費用。這兩項經費合計,每個幸運家庭每年分得97千多元,兩年將近二十萬元!這還沒有算每月的托育費用補助3000元呢!(就讀台北市士林及內湖公共托嬰的孩子就更誇張了,為了收托90名嬰兒,用近6億元買房地產。)
但是別忘了,僅僅1.2%家庭獨享政府「恩給」,其餘98.8%的家庭?看得到吃不到!

資源配置錯誤,惡化城鄉差距

  很不幸的,拿不到鉅額補助的家庭,是以「非都會地區」為主。

  公共托嬰中心絕非如部分政府官員所說,可以輕易「增設」。台南市政府社會局的官員就曾撰文警告:公共托嬰中心「設置及補助成本高,故全面設置以本市目前財務狀況非常困難。」而且「托嬰中心較適合設置都會人口密集地區」,若繼續資源錯置,會導致「拉大城鄉差距,讓社褔資源集中在都會地區。」[3]
  現實就是,除了少數都會,多數地方政府根本「養不起」必須鉅額補助的公共托嬰中心!政府政策若不改弦易轍,將會持續惡化城鄉差距,排擠其他家庭可享用的托育資源。


縣市別
101-102
公共托嬰中心開辦數[4]
新北市
26
台北市
12
高雄市
6
宜蘭縣
4
台中市
3
基隆市
1
桃園縣
1
台東縣
1
金門縣
1
台南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
0
TOTAL
55


不應片面補助私立托嬰中心,製造不公

  公共托嬰中心讓地方政府負擔過重,誘使部分地方政府想以私營托嬰中心魚目混珠。今年1月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就宣布:「今年7月起,凡家長將孩子送到通過社會局評鑑的私立托嬰中心,每月可獲3000元補助。」「67間私立托嬰中心應會有超過半數願意通過評鑑,約可造福1000餘位嬰幼兒的家庭」。[5]
  我們認為,此補助政策有三大問題:(一)片面補助托嬰中心,忽略送托保母托育的家庭,受惠人數仍少,且由於明顯不公,必然引發後者反彈。(二)有圖利私立機構業者之嫌。(三)有補助,但無「定價+管理」,家長負擔仍高、品質卻無保障!因此絕不是正確的托育政策。

好路報你行:「補助+定價+管理」雙重促進就業!

  我們主張:採行「補助+定價+管理」,方能制定合理費用、減輕家庭負擔,也穩定托育品質、提升家長信賴。以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的平價保母計畫為例,其「補助+定價+管理」的政策,將台中市保母及托嬰中心收費,分區制定,約為每月13000元。其做法為:
(一)以社區保母系統管理的歷年契約所載實際收費金額作為基礎,
(二)托育管理委員會聘請立場公正、有社會意識之人士擔任委員,並涵蓋家長及消保官,(三)因地制宜,且詳實訂定各種托育型態之各區收費金額及項目。

於此規格下台中市政府於中央政府的補助(每月3000元)之外再加碼補助家長3000元,家長每月負擔僅約7000元。此價位接近於公共托嬰中心費用,達於「平價」,卻無「恩給制」弊病,而能讓家長普及享用!

  如果以這個方式補助公共托嬰中心的2640位幼兒,每一年政府僅須花9540萬元(3000 x 12 x 2640人)。這比公共托嬰中心每一年19千多萬軟體補助,足足少了一半,且這還沒有算鉅額的土地、房屋、硬體設施設備成本!換句話說,公共托嬰中心「恩給制」錯誤模式所花掉的經費(約12億元),如果能以「補助+定價+管理」的普及方法投入,受惠幼兒及家庭會是好幾倍之多

        就促進婦女從事托育工作而言,這也是效果最好的方式,尤其是居家托育。居家托育照顧人數相較於托嬰中心,可創造較多就業機會。若將每位居家保母帶三名嬰幼兒視為全職工作,則其月薪不低,足以讓一家溫飽。此外,居家保母服務地點彈性大,最能支持各地婦女兼顧工作和育兒。總之,這是我國現階段最值得當政者大力推廣的嬰幼兒托育模式。



「保母托育補助+定價+管理」
「恩給制」
公共托嬰中心
片面補助
私立托嬰中心
普及程度
可普及實施
受惠人數多
符合公平原則
政府無力多設
受惠人數極少
違反公平原則
受惠人數少
違法公平原則
家長負擔
合理平價
低價
中價~高價
促進就業效果
可廣泛支持家長就業,並創造大量非低薪的保母工作機會
支持家長就業效果有限;保母薪資較低,保嬰比低、促進保母就業數較少
同左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再次呼籲,錯誤的資源運用方式,不僅無法解決少子女化國安危機,更會害國家社會彈盡援絕。唯有堅守平價、優質與「普及」的原則,支持全國各地家長兼顧工作和家庭,讓他們願生能養,才是正確的政策處方!





[1] 依行政院主計處「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歷年資料,育有0-3歲幼兒的婦女,幼兒照顧方式約50%為自行照顧,其餘50%則為托育。顯見一半的婦女有兼顧工作及育兒的需要,不是每個人都能當「全職媽媽」。
[2] 推估方式:新北市部分,依據新北市政府經費補助一覽表,開辦費乘以80%(新北市委辦規定20%空間用於親子館)。中型公共托嬰中心收托31~45人,以台北市大同托嬰中心委辦計畫書為例。小型公共托嬰中心收托30人以下,以宜蘭縣公共托嬰中心委辦計畫書為例。總計:土地房屋成本 + 硬體 + 軟體x1.5(兩年陸續開辦)= 12億元。
[3] 楊小萱、王美珠、白淳瑜,10112月,〈臺南市0-2歲幼兒托育公共化可行性策略之探討〉,《臺南市政府社會局2週年刊》,pp.74-81
[4] 高雄市小港區103227又開辦一家,但未計入本表。
[5] 中國時報,2014.1.17,〈獲評鑑私立托嬰中心,每童月補助3000〉。


附件一:錯誤模式(片面補助私立托嬰)

獲評鑑私立托嬰中心,每童月補助3000
中國時報 張潼/台北報導 2014.1.17
 
台北市社會局長王浩昨日表示,為滿足家長托嬰需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將從原先規畫的12間增為16間。仍未能「中籤」的家長也不必擔心,只要將孩子交由評鑑通過的私立托嬰中心照顧,每個月可獲3000元補助。此政策預計7月上路。

王浩指出,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品質佳、價格較私立托嬰中心低,是許多家長的首選。但12年內,民國百年與龍年的新生兒陸續「進場」,托嬰的需求勢必會大增。

因此除了「11托嬰中心」的目標農曆年後就會達成,年底前將續增開4間,讓全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數量達到16間,讓收托人數達到約700人。

王浩也宣布,今年7月起,凡家長將孩子送到通過社會局評鑑的私立托嬰中心,每月可獲3000元補助。若再加上「助妳好孕」每月2500元津貼、內政部「就業家庭部分托育補助」的3000元,1個家庭每月最多可獲8500元額外補貼,「雖不是多大數目,但絕對不無小補。」


附件二:正確模式(補助+定價+管理)

臺中市育兒支持-平價托育服務實施計畫(摘錄)
102226日修訂公告

協力保母及協力托嬰中心托育費用收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於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收托幼兒之保母:應維持原收托條件(含收托時間及費用等),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前一年度。
b.     於一○二年一月一日()後新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收托幼兒(無原收費標準茲參考者)之保母:收費標準應參考市場收托條件(含收托時間及費用等)行情,不得高於本局公告之各區托育收費之基本費用參考值。
c.     新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收托幼兒(無原收費標準茲參考者) 之保母仍可於一○二年四月一日前提出協力保母申請,惟本局將依各區托育收費之基本費用參考值進行審核,超過該區收費標準者,倘仍欲加入協力,須修正協力金額並退還家長差額(須檢附相關領據)後始得加入。

前一年度收費標準:
a.     原已立案托嬰中心:應以立案時之核備收費標準或一○一年度收費平均值為基準,須分齡檢附各五份,或無須分齡者共十份(若未達人數者,則依實際收托數)托育契約書之相關頁面(每月托育費用總額)佐證。
b.     原已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收托幼兒之保母:應以一○一年度之收費為基準,須檢附最多五份(若未達人數者,則依實際收托數)托育契約書之相關頁面(每月托育費用總額)佐證。
退場機制:
2.     協力保母或協力托嬰中心擅自調高收費總額、改變原收托條件或另立名目向家長收取非必要之費用,經查證屬實者,當年度如欲繼續參與協力保母或協力托嬰中心,應調回最近一次為協力保母或協力托嬰中心時函報本局核備之收費額度及收托條件,並應退還家長相關差額(須檢附家長領據等相關佐證資料);其自次年起連續二年不得申請為協力保母或協力托嬰中心。
3.     協力保母或協力托嬰中心相關資料或申請人報送資料涉及不實或造假,經查證屬實者,自次年起連續二年不得申請為協力保母或協力托嬰中心,並依法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網站

(本計畫103年協力保母2617人,可收托人數5234人。協力托嬰中心82所,可收托人數2088人。總共0-2歲可收托人數共7322。台中市幼兒人數102年出生24555人、101年出生28324人,0-2歲共52879人。以50%托育需求(26440)推估,本計畫涵蓋率27.7%。推估經費為7322*12*3000=263,592,000